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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企业的工作人数、营业收入状况、企业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划分。小微型企业是指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二、分析
小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具有基建投资小,建设周期短,投资效果发挥快,生产上机动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还有利于充分利用分散小型资源,增加就业等。但一般技术水平较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如大中型企业好。
三、小微企业适用的行业有哪些
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物业乱收费,业主可以向物价局、房管局、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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