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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目的
加强对员工个人卫生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职责
HACCP小组负责程序制订和修改。
各部门负责程序的执行。
各部门卫生监督员负责程序的监督。
程序
4.1 员工的健康管理
4.1.1公司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表。
4.1.2新员工入厂时,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入厂上班,否则一律不得聘用.在上岗前要参加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情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能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手部外伤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4.1.4对在职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检,由主管部门(珠海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其下属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
4.1.5留意政府发布的传染性疾病的新闻,及时评估对公司员工健康造成的影响,如有疑问及时及向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询,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4.2员工的个人卫生控制
4.2.1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
4.2.2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与传染病患者(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由其评估后再做处理.
4.2.3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鞋,袖口,领口要扣严,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杂质落入食品中.
4.2.4所有员工要勤理发,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佩带饰物等,并不得涂抹肌肤化妆品.
4.2.5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场前,上卫生间后或手部受污染时,须即刻洗手消毒.
4.2.6包装部内包装间工作人员的个人物品应放置更衣室,不得带入加工间,也不得穿戴工作服至加工区外的地方.
4.2.7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及吃东西等行为.
4.3监测
4.3.1每天工作前检查生产员工的健康状况,记录在每日卫生控制记录中.
4.3.2每年内审时检查员工健康证及卫生安全培训情况.
4.3.3员工出国、省际出差、休假或到过国家宣布的疫区,回来上班时,要进行健康状况申报.
4.3.4由人事部在出差报销单或休假单上进行申报、确认,未经确认的报销单,财务部不予报销.
4.4纠正措施:
4.4.1经检查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视病情轻重,可安置到非食品加工区或回家休养直到治愈.对病情严重挝期内无法治愈者(如:乙肝大三阳,活动性肺结核)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辞退.
4.4.2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有碍食品卫生的皮肤病(如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手部外伤者(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意外受伤),应即通知不得上班尽快治疗或调至非食品加工区.
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5.1 每日卫生控制记录。
5.2 员工健康档案表
5.3新员工入职/上岗培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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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英康号的签约作者“渠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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